“狗伤人”诉讼案出现新类型!2018年3月、10月

两宗狗撞单车事故致一残一伤马路右边的小斜坡上,突然窜出一条大黄狗,将正在骑行的刘先生撞倒,交警到场后,认定事故为交通事故。无独有偶,在刘先生发生事故的7个月前,同在万江街道的苏女士也因骑单车被宠物狗撞倒受伤,并与养狗者吴女士发生争执,最终闹上法庭。养狗者被判担责80%骑车被狗撞倒后应及时报警

新型“狗伤”官司出现!2018年3月和2018年10月,万江街发生两起因宠物狗撞击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分别造成骑车人受伤。其中一方也因事故致残。责任分工和赔偿分歧较大,未达成和解,法院宣告终结。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院公布了两案一审判决结果。两起案件中的狗主人都承担了80%的事故责任,受伤案件中的狗主人向受害者支付了8800余元的各种赔偿金。伤残案的犬主袁某向受害人支付了各种赔偿金6万余元。

两只狗与自行车相撞,一只残疾,一只受伤

报道称,2018年10月31日上午,与儿子同住东莞的85岁老人刘先生骑自行车回家,在骑行路段时发生意外。村头街,油酒村,万江街。在马路右侧的小坡上,一只大黄狗突然窜了起来,撞倒了正在骑马的刘先生。交警赶到后,认定事故为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刘先生10级残疾,在医院接受了17天的治疗。受伤后,他无法正常生活。刘先生的家人与养犬人齐女士就责任认定和赔偿费用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双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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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认为,事故是由齐女士养的黄狗不系皮带过马路造成的。齐女士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12万余元医疗费、精神损害费、护理费。. 齐女士认为,刘先生骑行技术不熟练,导致狗狗惊慌失措,造成事故,刘先生在施工路段骑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承担50%的责任。事故损失。其次,刘先生的户口是农业户口,只是在东莞探亲,不符合“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参照城市户口计算伤残补偿金”的情况养狗者

巧合的是,在刘先生出事前7个月,同在万江街的苏女士也因骑自行车被宠物狗撞伤而受伤。她与狗主人吴女士发生争执,最终诉至法院。

事发时,吴女士牵着狗绳站在路边,准备过马路。狗在吴女士身后,没有提前收紧和缩短狗带控制狗,导致苏女士在紧急逃生时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吴女士离开了现场,苏女士听取了家人的建议,立即确定了事故自行车的基本技术参数。随后,苏女士找吴女士协商赔偿,但吴女士拒绝承担责任和赔偿。

苏女士认为,吴女士不仅没有履行有效约束爱犬的责任,还给苏女士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女士表示,事发时苏女士所骑自行车的刹车装置不合格,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女士的多次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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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主人被判负80%责任

法院认为,两案被告人作为涉案宠物犬的主人,或者在遛狗时将狗拴在皮带上,让狗在路上自由活动,或者在遛狗时没有及时这样做。狗跑过马路。拉紧狗带未履行有效控制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

在刘先生的案件中,刘先生没有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非机动车,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他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苏女士一案中,苏女士骑自行车过马路,未履行注意路况的义务,也是事故原因,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责任; 不合格,没有证据支持,但苏女士已提供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合格,故不受理吴女士的主张。

■法官的陈述

如果骑自行车被狗撞到,应立即报警

审理两起案件的法官钟立清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为市民文明养犬、依法维权提供参考。钟立清表示,两案当事人在处理事故时都有可借鉴的做法,但也有处理不当的地方。

在刘某案中,刘某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市区居住满一年,参照其城镇户口计算伤残补偿金”。因此养狗者,赔偿金额是按照他的农业户口标准确定的。在诉讼中,“蒙受了损失”。目前,很多退休人员带着孩子长期居住在东莞,却没有意识到申请“居住证”的重要性。然而,刘先生在事发后立即报了警,并要求交警部门进行交通事故鉴定。就医过程中,他及时汇总了费用清单,及时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值得市民学习。同时,钟立清还提醒公众,骑自行车时不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否则不仅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也要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 刘先生20%的事故责任主要是没有骑在非机动车道上。

在苏女士的情况下,苏女士在事发后立即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检测和识别,这是非常明智的做法,但她并没有及时报警识别事故原因。如果现场没有视频监控,苏女士会很被动。. 另外,在人群较多的地区骑行时,要文明骑行,注意周围环境,控制好车速;同样,当狗主人过马路或在拥挤的地方时,他们必须拉紧狗绳,并时刻保持狗的安全。在他们的控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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