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分红不提,小华无奈起诉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日常生活中,常常有合同“文不对题”的情况,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法院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该合同实际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案例分析】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分红不提,小华无奈起诉

[案例一]

[案例背景]

看到自己打工的宠物店转机困难,员工小华带着她的血汗钱来救急。没想到,老板在与她签订了两份投资和持股协议后,以“投资有风险”为由拒绝还款。小华只好起诉。

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合伙协议纠纷,认为小华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损失风险,两者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借贷关系。 ,责令被告宠物店退还原告小华29.5万元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损失。

被告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宠物店买狗协议书,维持原判。

/投资持股协议规定分红不提亏损/

“我从事宠物清洁、美容和销售。刚到店一个月,老板小娟就专注于通过借钱来经营营业额。”

原告小华表示,该店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数月的工资和佣金也被恶意拖欠。于是在申请劳动仲裁的同时,他向法院起诉要贷款。

在庭审中,被告宠物店店主小娟辩称,原告入股后,狗相继生病,“我和她都是股东,应当对本次交易的损失承担责任。”商店,而不是宠物。生病时避免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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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2019年7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确认小花与宠物店在2018年8月14日至2019年4月1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宠物店应向小华支付拖欠工资1755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1050元;剩下的佣金和经济补偿一万多元。

2018年9月,宠物店(甲方)与小花(乙方)签订两份投资持股协议,总投资30万元。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必须在30日内将全部金额退还给乙方;分红每月派发一次,占当月售狗总量的30%。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小华实际支付的累计金额为29.5万元。双方尚未就宠物店损失分担达成一致,也未签署其他合作协议。宠物店一直由经营者小娟经营。

/不参与运营,不冒险,其实是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华与被告宠物店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关系期间签订了合同。两份投资入股协议,但原告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损失风险,所以这种法律关系称为投资入股合伙宠物店买狗协议书,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本金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本案中,原告小华实际向被告宠物店经营者小娟交付了29.5万元。期限届满时,也满足了小华辞职的约定条件和退还钱款的要求。

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启动一个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则由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被告宠物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小娟,组织机构为个体工商户。被告宠物店对原告小华的债务应由小娟个人财产承担。据此,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的陈述]

/合同名称不影响合同性质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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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明确的名称,但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的名称不同。内容不一致时,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性质。

承办方表示不能仅凭合同名称来确定合同的性质。

就本案而言,虽然宠物店与小花签订了一份名为投资入股协议的协议,但明确规定小花投入的资金必须在合作期限届满后30日内归还,且同时。约定小花辞职或要求退股时,宠物店必须在30日内全额退还,双方未就损失达成一致。

如果股权投资/投资协议约定一方只投资另一方,不参与合伙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责任,无论何时都按期收回本息损益,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持股协议的内容 不符合个人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但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的,其性质协议应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

由于小华当时也是宠物店的员工,宠物店未能证明他是作为出资人管理宠物店的。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认定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

案例 2

【基本案例事实】

张某于2016年11月11日向郑某借款130元,因张某未按期还款,张某与郑某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的店铺租给郑某,租期为 13 年。双方同意,本合同中的租金将全部用于抵偿甲方(张)欠乙方(郑)的债务。 13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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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张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已将房屋实际出租给他人,因此郑某与实际承租人签订了租赁协议,郑某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收取租金。

2017年6月1日,因张某未偿还李某的借款,李某将张某告上盐都法院。盐都法院判决张某负责还款。判决生效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张某的店铺。

郑某认为自己是涉案房屋的承租人,法院裁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适用“买卖不拆租”的原则,涉案房屋暂停执行,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判断结果】

盐都法院认为:张某、郑某以房屋使用权抵债,双方的法律关系仍属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尚未转化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郑先生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也不是承租人,故不适用“买卖不破租”的原则。

盐都法院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的陈述]

合同的性质不能仅通过合同的名称来确定。自然。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写错”的情况,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然有明确的名称,但当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法院会进行审查合同按实际约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性质。

在签订合同前,您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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