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

  • 第一条本市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领养百科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