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二号?百日攻坚】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组织征集贯彻落实条例典型执法案例

我市养犬管理主要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案例一,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李某某的养犬活动存在扰民、无证养犬、一户多犬等违规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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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发挥优秀案例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天津最新养狗条例,增强执法惩戒和执法宣传教育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解决困难在执法方面,市人大社会委员会、市文明办组织开展《条例》实施典型执法案例征集工作。现将陆续发布10个案例,敬请期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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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案例一:2019年以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其庄派出所多次接到辖区群众举报,某小区有人养多只流浪狗,扰民、隐匿安全隐患。经查,该小区居民李某某在未办理养犬登记的情况下,违规饲养了10只狗。前期,警方多次就非法养犬问题进行沟通教育,但居民拒绝改正。2019年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实施之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会同李七庄派出所,依法暂扣李某某的10只狗。养狗人李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时暴力抗法,撕咬民警,并逼其养犬围咬执法民警。法院获悉天津最新养狗条例,李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其饲养的无证犬只被依法没收。

案例2:2020年3月30日,滨海新区公安局板场路派出所被110指挥中心移送民警。华某某在居民区被狗咬伤,已被送往医院救治。由于报警人已在医院接受治疗,狗和主人已离开现场,警方只能通过电话询问、走访周边人员、视频监控等方式还原事发全过程.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被依法传唤调查讯问。谢某某认为事情已经过去了,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试图推卸责任。警方及时出示证据,并以证据支持事实,说服谢某某,心甘情愿接受处罚。谢某某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家里养了一只玛利诺犬(别名马犬)。3月30日晚遛狗时,为了让狗自由活动,他没有牵狗,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注意义务,造成咬路人的违法事实。经区犬业管理处认定,谢某某饲养的犬种为马犬,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种。罚款五千元。谢某某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家里养了一只玛利诺犬(别名马犬)。3月30日晚遛狗时,为了让狗自由活动,他没有牵狗,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注意义务,造成咬路人的违法事实。经区犬业管理处认定,谢某某饲养的犬种为马犬,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种。罚款五千元。谢某某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在家里养了一只玛利诺犬(别名马犬)。3月30日晚遛狗时,为了让狗自由活动,他没有牵狗,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注意义务,造成咬路人的违法事实。经区犬业管理处认定,谢某某饲养的犬种为马犬,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凶猛犬种。罚款五千元。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繁殖的凶猛犬种。罚款五千元。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繁殖的凶猛犬种。罚款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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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我市养犬管理主要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案例一: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李某某的养犬活动涉及滋扰、无证养犬、一户多犬等违法犯罪行为。. 治狗不仅消除了社区的安全隐患,也对周边的非法养狗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治理的双赢。案例2是典型的狗伤人案例。根据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款,涉及在建成区饲养强壮犬只、无牵遛狗等违法行为。. 饲养者在饲养犬只的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严格把控犬只,不抱侥幸心理。公安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协助侦查,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依法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并持动物诊所出具的免疫证明向当地犬只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狗外出时,应佩戴狗牌,并按规定采取系狗绳等措施,防止狗伤人,传播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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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目前很多人选择养宠物狗作为陪伴,但也有很多饲养习惯不好的狗主,遛狗不带头,不及时清理狗粪,发出狗叫声吠叫,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尤其是老年人。,孩子构成潜在的安全威胁。近年来,全市严格依法养犬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积分带头。2020年,共开展执法检查2700余次,出动民警9000余人次。

爱狗是个人的权利,文明养狗也是社会义务。狗不能忘记社会责任!狗主们,请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带狗外出时做好充分的安全措施,做好“铲屎官”。让文明养犬、睦邻和谐、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位犬主的常态生活!(王欢、乔斌、刘向辉组织;法律顾问:徐云来律师;本案亲属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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