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为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本市容貌、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实行严格管理、限制与管理相结合的政策。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管综合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执法组织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非法带外出。

城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街头无证售狗行为和因养狗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无证养犬、非法带狗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管理和狂犬病患者诊疗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工作。这个城市的各级管理狗。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和村民中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上,依法制定关于居住区犬只管理事项的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遵守公约。第七条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域内的农村,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作为综合管理区域管理。综合管理区域内人口集中的镇和特殊区域,经决定可以作为重点管理区域管理。区、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学校教学本区和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不允许携带狗。主要道路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狗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特定区域,禁止养犬、遛狗。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划定禁止遛狗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每户只允许养一只狗,不允许携带攻击性犬类和大型犬类。品种、身高、身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品保管单位等。特殊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第十一条 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新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独居;

(四)住所禁止在狗区外饲养。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签署养犬义务保证书。

狗主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颁发的符合养犬条件证明之日起30日内,将证明带到区、县公安机关为犬只登记,取得犬只登记证。

犬主取得犬只登记证后,可将犬只带到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所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免疫证明。

犬类登记证每年查验一次,年检时犬主需出示有效的犬类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犬只登记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告。

第十三条 犬只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域每只狗第一年1000元,以后每年500元。

饲养盲人导盲犬、重度残疾人辅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孤寡老人生活困难,养犬,收取首年管理服务费的一半。

综合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费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及管理工作产生的服务费用,列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养犬人住所 住所变更的,犬主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犬只登记证到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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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主将在综合管理区登记的犬只转移至重点管理区。犬只在繁育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域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繁育地登记机关报送犬只登记证。变更登记北京市养狗条例,补交管理服务费差额。

狗主人将狗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市养狗条例

第十五条犬主遗失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狗死亡、失踪的,狗主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果取消程序尚未完成,则不能再养狗。

如果狗主人因故确实需要放弃狗,应将狗送至狗看守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要带狗进入市场、商店、商业区、餐厅、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除小型出租车外,请勿携带狗进入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携带狗乘坐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司机同意,并为狗戴上口罩,否则狗应放在狗袋、狗笼或拥抱中;

(三)如果带狗乘电梯,应避开乘电梯高峰时间,为狗戴上口罩,或将狗放在狗袋或狗笼中;居委会、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带犬只乘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带狗外出时北京市养狗条例,狗要拴好皮带,由大人牵着走,避免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将强壮的狗和大型狗用皮带拴住或圈养,不要外出散步;因登记、年检、免疫、医疗等原因外出时,应将狗放入狗笼或为狗戴上口套和狗链,并由成年人牵着狗;排泄到室外的粪便应由狗主人立即清除;

(七)犬主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当犬吠声影响他人休息时,犬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给狗接种狂犬病疫苗;

(九)不要虐待或遗弃狗;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狗伤害他人的,狗主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预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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