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文明养犬行为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草案)(图)

淄博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管理制度。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

不拴绳、不清理狗粪、任由狗恐吓他人……近年来,不文明养犬已成为城市管理的顽疾。淄博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如何规范养犬行为。2019年11月城市禁止养狗,《淄博市文明促进条例》首次发布实施,规范文明养犬;2021年8月25-26日,专门为养狗设立“红线”的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草案)》)报送49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文明养犬有“硬杠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养犬的数量不断增加,养犬数量急剧增加。由此产生的对市容环境的影响、扰民伤人、涉犬纠纷增多、传播传染病隐患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淄博市公安机关2019年共受理涉警涉警案件2207件,2020年受理涉警案件2560件,同比增加353件,增幅16%;2020年2547人,增加709人,增加38.6%。

立法规范文明养犬行为势在必行。

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从养犬管理的客观需要出发,明确了部门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明确、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规定由公安机关牵头规范犬只饲养管理,负责犬只登记,建立犬只饲养管理服务体系;查处犬只扰民、驾犬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工作,出具犬类免疫证明;负责对集中养犬、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和犬只免疫点布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犬种和标准… 负责对集中养犬、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和犬只免疫点布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犬种和标准… 负责对集中养犬、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负责犬只检疫和犬只免疫点布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犬种和标准…

禁止携带的狗不得进入限制区域

淄博的养犬管理工作实行禁区和非禁区管理制度。限制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规划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限制区以外的区域为非限制区。

禁区内实行犬只免疫和批准登记制度;非限制地区实行犬只免疫和备案登记制度。未接种疫苗的犬只将不予登记。

不建议在禁区内携带狗。对于养狗的个人或单位,每户或单位限养一只狗。本规定施行前犬只数量超过限额的,在犬只免疫接种并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后,可以继续饲养。犬只繁殖幼犬的,犬主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额的犬只转交他人饲养,或者送至犬只收容所、检查场所饲养。

此外,禁止在禁区内养狗。

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允许携带狗

针对引起群众强烈反响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条例(草案)》对养犬人提出了很多禁止性行为。例如,不得占用住宅物业的走廊、屋顶、绿地等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饲养狗;不带狗进入公共场所;不虐待或遗弃狗;驱狗伤害他人;不组织和参与斗狗活动。

狗主人带狗外出时城市禁止养狗,应使用狗绳(链)牵引项圈,并随身携带狗粪清理设备,及时清理狗粪。狗主人带狗外出时,还应佩戴狗登记标志,在走廊、电梯等人流密集场所佩戴狗口套,或将狗放入狗袋、狗笼或托他怀里的狗。

《条例(草案)》明确了禁止犬类进入的场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等教育医疗场所;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馆等文体场所;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市场、商场、商圈、饭店等公共营业场所;公交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售票厅、候车室;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革命教育基地、宗教活动场所等;城市公园,

此外,对遛狗的区域和时间、伤人犬的处置、狂犬病犬的处置、死犬的处置等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将狗带入公共场所最高罚款200元

《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违法违规养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使养犬有法可依。群众身边经常出现的相关问题。

例如,养犬人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行政处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动物诊所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的犬只数量超过限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犬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犬只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登记的,对个人罚款500元/只,单位罚款1000元/只,罚款500元/只。遏制管理。

在限制区域内饲养违禁犬类,或者因免疫、诊断、治疗等原因携带违禁犬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犬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罚款,对单位处以每只犬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犬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拴(链)绳、恐吓他人、驱犬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中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将犬带出家门,未及时清除犬粪,或者任由犬只在没有牵引绳(链)的情况下乱跑,影响市容环境的,责令其进行更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将犬类带入禁入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犬只带入城市公园、广场等标有禁犬标志的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记者 沙宏翠 通讯员 张灿 刘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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