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遛狗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从法律角度说,由于政府已经将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事件定性意外事件,且遛狗人是12岁的未成年人,狗主人、遛狗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无法按“过失犯罪”处理,更不要说是按“故意犯罪”处理了。按照这条规定,狗主人、遛狗女孩的养狗、遛狗行为并不违规,这显然有点荒唐,让人不能接受。

8月18日中午,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洛水市场发生事故。据杏坛镇政府官方微博报道,经调查,洛水村民洛(女农村养规定,12岁)牵着另一只洛村民的狗出门玩耍,狗在经过洛水市场时挣脱束缚,奔跑过程中,狗带不慎绊倒村民麦(女,88岁),导致麦受伤送院救治后死亡。事件初步判断为事故,善后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遛狗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

一个老人被狗绳绊倒而死是一个悲剧。尤其是事故发生后,遛狗的人转身就跑,仿佛是肇事逃逸。他的行为非常令人气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由于政府已将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归类为意外农村养狗规定,而遛狗者为12岁未成年人,因此狗主人和遛狗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过失而被定罪。”,更何况是“故意犯罪”处理。但刑事责任是免于承担的,但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老人被狗带绊倒身亡,遛狗者和狗主人都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遛狗者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第八十三条规定:“动物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者或管理人在作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方寻求赔偿。”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当然,目前死者家属已经表示不会追究,我们应该尊重。

事实上,近年来,“狗撞人”、“狗咬人”、“狗伤人”事故时有发生。虽然每一次“狗伤”事故都引起了公愤,但最终还是陷入了重蹈覆辙。追本溯源,重视事后问责,忽视日常监管,无法从根本上杜绝不文明养狗、不文明遛狗。遏制“狗伤人”事件,不能以惩罚代替监督。“狗伤人”事故发生后,还要在“狗伤人”事故发生前,依法追究责任,从严惩处,加强日常监管,严格管理养犬、遛狗的行为,尽量避免“伤狗”。人”事故。

一方面,各村公安、城管、基层自治组织要加强对居民养犬、遛狗行为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和惩治违法养犬、不文明行为。遛狗行为,严格执行养犬管理规定。得到实施,而不是在纸上。只有通过有效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才能强制居民养成文明养犬、遛狗的习惯,让养狗人、遛狗人时时管好、看好狗。

另一方面,不分城乡,确保邻居人身安全,文明养犬遛狗。老人被狗绳绊死的事件不在市区范围内,而《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仅规定在市区携带犬只外出时,“长度小于两米的狗要观察”。用绳子牵着,佩戴咀嚼片、护齿器等防护用品,或者放在笼子里”、“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着、携带”等规定,不包括农村地区。根据这项规定,养狗的人、遛狗的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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