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对《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养犬的市民都知道,每日要有一至二次出户遛犬,请问《办法》对出户遛犬行为都有哪些要求?《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养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三)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挂犬牌、未由成年人束带牵引;

昨天下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彦虎,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进军介绍了《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侯虎生主持发布会。

市司法局局长兼局长

傅艳虎

阅读晋城市人民政府令一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

1号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王震市长

2020 年 5 月 30 日

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进军

浅谈《晋城养犬管理办法》

发展状况

说明

制定《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晋城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晋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第一项立法任务。根据立法工作方案安排,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工作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在支持与配合下,经过案文起草、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座谈会研究、论证会等必要程序,于2020年3月1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0 年 5 月 30 日,2020 年 7 月 1 日公布。 措施的必要性、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个

制定方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养犬群体的不断扩大和养犬数量的不断增加,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二是犬吠扰民、犬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等,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第三,流浪狗数量增加,流浪狗数量增加。安全风险和城乡管理难度。现行养犬管理制度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缺乏执法依据。针对上述问题,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许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因此,制定办法可以有效解决养犬行为立法缺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缺乏执法依据等问题,促进建立健全养犬行为。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办法的制定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键时期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切实提高我市政府部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规范养犬行为,营造优美、整洁、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

措施的起草和修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安排,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办法(草案)》的制定。这是我市首次开展法规制定工作。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市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组织专项力量,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审查论证工作。市司法局在积极与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重点单位沟通,借鉴其他城市立法经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草案)。第一稿。在《办法(草案)》审议修改期间,市司法局组织听取了我市有关行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意见。召开由居委会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晋城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组织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了由法律专家、律师和大学教授参加的立法会议。专家讨论会。同时,还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汇报沟通。经完成向市委报告程序,2020年3月1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

三个

方法的主要内容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晋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措施主要内容有25条。

一个

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

明确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犬只管理职责

三个

建立了狗的区域管理系统

四个

建立犬只登记及信息管理系统

五个

为狗建立狂犬病免疫系统

六个

明确养犬行为规范

规范狗的收容和收养

规范犬只管理

九个

明确了非法养犬的责任

发布会现场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付彦虎

市司法局副局长孙进军

养狗容易得狂犬病吗_人得狂犬病症状有哪些_狗咬了已七天再打狂犬针有意义吗

分别回答记者提问

1

刚才,主持人、副主任孙进军说,《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是我市发布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晋城养犬管理办法》与以往有何不同?

一、我市获得立法权的时间和立法权

2015年11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授予晋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后,在同时,晋城市人民政府获得了政府规章制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拥有立法权。

立法权: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领域均可立法。这种立法权是有限的。

二、政府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1.从制定主体看,各级行政机关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政府规章只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制定有地区,但也有例外。

2.从两者的效力来看,政府法规的制定属于立法活动,其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

3.从两者的内容来看,我市人民政府仅有权制定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政府规章,而规范性文件范围更广。

4.从两个权力的角度来看,法规可以设置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但规范性文件没有。

5.从制定过程来看,规则制定过程是严格的,而规范性文件是一般性的。

2

哪些狗不能放在钥匙管理区?重点管理领域的范围是什么?非法养殖怎么处罚?

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发布了《晋城建成区禁养犬种名录》,除导盲犬等功能犬种外,以下两类犬种分别为重点管理区域禁止: 第一类为凶猛犬,品种包括藏獒、罗威纳、杜宾犬、大丹犬、斗牛犬等46个犬种和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第二类是大型犬与高大犬(犬只直立时前脚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45厘米的大型犬。具体禁养犬种,市民可查阅《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犬只管理的公告》(晋城市公告[2019]3号)附件2的内容。 “金城在线”网站。

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城市建成区重点管理区域,适时调整。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域范围,适时调整。

具体范围见下图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域范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并公布。

办法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强壮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

养狗的市民都知道,他们必须每天遛狗一到两次。 《办法》对遛狗有什么要求?

规范带狗出门的行为是文明养犬的重要内容。如何将狗带出家门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

《办法》规定

在关键管理区域带狗出门

做好“四件事”

一个

请为您的狗佩戴有效的狗牌;

第二

不要让狗被成年人拴住;

三个

在电梯或楼梯等狭小空间内,通过拉紧狗链或抱狗等方式主动避开他人;

四个

及时清理狗屎。

另外,建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一般管理区域用狗链有效控制狗只,戴上口套,主动避开他人。

4

《办法》规定,养犬人应当履行狂犬病免疫接种义务。哪些狗需要接种狂犬病疫苗?另外,哪些地方可以进行狂犬病免疫?

我国坚持预防为主,犬狂犬病免疫制度的实施是我市加强养犬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哪些狗应该接种狂犬病疫苗?

《办法》规定犬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新生犬,应在出生三个月后15天内进行狂犬病免疫。新生犬只在三个月大后就应该注射狂犬病疫苗,不仅免疫效果最好,而且免疫应激反应也比较小;二是之前接种过狂犬病疫苗的犬只应在免疫间隔期满前15天内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一般情况下,狂犬病免疫有效期为一年。

对于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场所,犬主可以到各类犬只管理服务场所,或委托免疫实施单位,主要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宠物医院和动物诊所为家。犬用狂犬病疫苗。为体现便民服务精神,《办法》鼓励狂犬病免疫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犬提供狂犬病疫苗上门服务。

《晋城养犬管理办法》

全文如下

第 1 条

狗咬了已七天再打狂犬针有意义吗_养狗容易得狂犬病吗_人得狂犬病症状有哪些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特制定本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

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对军警犬和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 3 条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综合管理区域进行分区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城市建成区重点管理区域并适时调整。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管理区域范围,适时调整。

关键管理领域的范围应向公众公布。

关键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保障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无主养犬抓捕管理、违法养犬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犬类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携带out 相关执法和应急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并出具犬类免疫证书。

卫生部门负责人使用狂犬病疫苗供应、疫苗接种、狂犬病患者诊治和监测。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涉犬经营单位的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犬只集中繁育、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只诊所等场所的监管。

财务部门负责犬只管理的财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犬只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地区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劝导和制止非法养犬行为,并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所参与犬只收容、收养等活动。养犬机构不得从事养犬经营。

自收容之日起30日内未收养收容犬,视为无主犬。无主犬只由收容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 7 条

家庭在重点管理区域养狗,每户不得超过一只狗。

禁止家庭或个人在关键管理区域饲养攻击性犬和大型犬。凶犬名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在重点管理区域根据需要饲养犬只(包括壮犬和大型犬),并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开展圈养繁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用于狗的管理。其他单位不准养狗。

第 8 条

养犬人应当履行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义务,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犬只出生三个月后15日内,或免疫间隔期满前15日内,犬主应将犬只带到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狂犬病免疫点由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犬类狂犬病免疫机构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犬类狂犬病疫苗接种上门服务。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域的养犬人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证。

公安机关要会同城管、畜牧兽医、卫生、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实施共同监管。注册、免疫、监管等信息的建设和共享,向公众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信息。

第十条

养犬人在养犬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并且不得虐待或遗弃狗。

第 11 条

在重点管理区域,犬只应由犬主携带,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狗标记;

(二)狗应该用皮带拴好,由成年人牵着;

(三)如果乘电梯或上下楼梯,避开高峰,主动避开他人;

(四)单位饲养的攻击性犬、大型犬如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养殖场所的,应放入犬笼;

(五)带狗外出时,应带上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狗屎;

(六)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 12 条

以下场所禁止犬类进入,盲人导盲犬、重度残疾人辅助犬除外:

(一)国家机关办公室、医疗机构诊所、教育机构学校;

(二)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共游泳池、广场等公共文体场所;

(三)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车室等公共交通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场所的管理人、经营者可以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其经营管理场所。

如果您带狗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应征得出租车或网约车司机的同意,并将狗放入狗袋、狗笼或怀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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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狗主人不得在住宅区的走廊和露台等公共区域饲养狗。

第 14 条

如果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狗主人应采取措施制止。

第 15 条

狗主人不得允许或驱赶狗来恐吓或伤害他人。

第 16 条

从事犬只经营和服务活动养狗容易得狂犬病吗,应当有固定场所、笼养或者圈养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和公共安全等条件,并办理登记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 17 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犬主应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照既定程序进行报告。患狂犬病的犬只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如果犬只死亡养狗容易得狂犬病吗,犬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城管等相关部门可按职责分工公开揭露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方式、程序和时限,方便单位和市民举报投诉,留住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

第 20 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1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给犬只注射、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 22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重点管理区域,个人饲养凶猛犬、大型犬,个体犬只数量超过每户限制或单位违规饲养;

(二)重点管理区域不要注册养犬;

(三)在钥匙管理区,狗主人在没有狗牌的情况下,由成年人牵着狗带出去;

(四)在公共区域养狗,例如住宅区的走廊和露台。

第 23 条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允许犬只恐吓他人、驱犬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中国”等相关法规。

第 24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重点管理区域有狗出门,狗屎没有立即清除;

(二)带狗进入第十二条规定的地方。

第 25 条

这些措施将于 2020 年 7 月 1 日生效。

来源 |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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